原告廖**与被告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以下简称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前,本院依原告申请,就被告在本案中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参与度二次准予司法鉴定,因鉴定不能,均被鉴定机构退回。原告廖**及其委托代理人印**、被告第一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1月25日,早上8点45分,原告廖**因摔伤致左肩疼痛到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被诊断为“左肱骨头骨折并脱位、头皮裂伤,左前臂软组织伤”,由骨二科刘*克医生进行手法复位,夹绑外固定。12月2日,原告在一周*的例行复查中,发现左手垂腕畸形。五指不能活动,接诊医生刘*克发现情况不对,立即在11月25日...(本文书还有25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