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孙**、上诉人刘**、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2014)丹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上诉人刘**、上诉人刘**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赵*,被上诉人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刘**、刘**一审诉称,2012年8月16日,被保险人刘*炎被他人用锐器砍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孙**、刘**、刘**为其法定继承人。刘*炎生前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平安倍保安行两全保险和平安附加倍保安行意外伤害保险。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给付保险金257207.20元,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公司一审辩称,双方的确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在投保人刘*炎死亡后保险公司已经赔付给孙**、刘**、刘**身故保险金合...(本文书还有2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