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诉被告潘**、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代理人朱**、被告潘**、被告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4年5月30日17时10分,被告潘**驾驶车牌号为皖h******的重型货车在安庆市开发区中兴大街与兴业路交叉口处行驶时与驾驶车牌号为皖h******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胡**发生碰撞,造成胡**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安庆市交警四大队勘查,认定被告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潘**驾驶的车牌号为皖h******的重型货车车主为被告安庆市鑫垚建材有限公司,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本文书还有3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