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诉被告天津市森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卓丹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天津市森龙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程**诉称,原、被告系劳动合同关系,原告自2010年5月4日到被告处工作,2010年8月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的工资水平为每月3500元,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每周*息1天,加班1天。2014年10月30日,被告开始无故不给原告安排职位,原告无奈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至今,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过防暑降温费和冬季取暖补贴,且未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5750元和加班费67392元。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本文书还有2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