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陕西明臻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臻公司)、东*(福*)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贾丽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告东*汽车公司委托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在被告明臻公司处购买了车架号为ldnm43gz5*******,型号为4a91,车型为v3菱悦手动风彩超值版白色机动车一辆。被告明臻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未随车交付车辆合格证书,也未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被告明臻公司称车辆合格证在被告东*汽车公司处,不能交付,也不出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交付原告所购车辆的车辆...(本文书还有20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