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陈*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及其委托代理人宫**,被告宿州贝尔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经营工矿设备销售、维修等项目,被告是一家煤炭开采企业。2010年7月3日,被告委托原告维修一批旧工字钢,维修费2100元,2013年3月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旧工字钢,货款为91317元,上述维修费、钢材款被告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维修费、钢材款合计93417元。
原告淮北市兆启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为:1、原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苏**...(本文书还有1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