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业大学(以下简称工业大学)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金鹏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沈铁西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工业大学不服,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2010)沈中民三终字第77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工业大学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6月3日作出辽检民抗(2010)1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辽立一民抗字第2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力、潘*出庭。申诉人工业大学的委托代理人丁**、张**,被申请人金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2月22日,一审原告金鹏公司起诉至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称,2000年8月8日金鹏公司与工业大学签订了《沈阳工业大学学生公寓联建协议》(以下简称联建协议),约定联建学生公寓项目合作期50年。2003年11月20日双方在联建协议的基础上签订了《供暖协议书》(以下简称供暖协议),约定由工业大学为学生公寓供暖,工业大学收取挂网费。但2008年供暖期工业大学未能给学生公寓供暖,原因是工业大学把学校北院卖掉后连同锅炉房也拆除了,无法再按协议约定供暖。工业大学没有与我方协商,没有事先通知我方其不能再供暖,造成2008年至2009年我公司无奈与社会挂网。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供暖费是18.62元每平方米,这是双方为了保证在校学生的生活,共同协商的价格,由于工业大学不能供暖,导致我方供暖费为28元每平米,增加9.38元,两年损失1031,494.8元。要求工业大学返还我方挂网费3118,...(本文书还有68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