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4)兴民终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根本没有证据证明王**交的10万元首付款是李**与王**共同生活期间的卖羊款,仅凭卖羊的时间、数量、金*、开户时间、存款金*等来推定王**购房首付款是共同生活期间的卖羊款,这些证据前后矛盾。一审法院轻信李**一面之言,用通电话的方式与其提供的证人取证,二审法院认为王**开歌厅很挣钱,还跟李**上山放羊共同生活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凭借这些认定事实,没有直接证据的凭不必然的推理作出的判决应与撤销。(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根据获利而致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假设法院坚持认为是李**与王**共同生活期间卖羊所得款购买的楼房,那就是同居期间发生的财产纠纷,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将本案定性为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不当得利纠纷和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有本质的区别。这样明显的错误判决...(本文书还有8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