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杜**诉被告亳州鸿运公司、被告尤**、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被告阜阳国泰公司、被告阳光财险阜阳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杜**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31日、2011年8月2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第一次开庭审理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被告尤**、被告人保财险亳州分公司的代理人杜**、被告阳光财险阜阳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阜阳国泰公司、被告亳州鸿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在第二次审理中,原告的诉讼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财险亳州的代理人杜**、被告阳光财险阜阳公司的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诉称,2010年11月4日16时,韩*驾驶皖K******号货车沿王*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淮滨县王*岗乡郑*路段时,与行人原告杜**发生接触,赵*光驾驶的皖S...(本文书还有29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