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世纪鸿马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鸿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郎**,被上诉人魏**及其委托代理人聂**、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魏**与鸿马公司存在业务关系,魏**经销鸿马公司“小丫咪”儿童羽绒服品牌系列服装。2012年10月1日,魏**作为甲方与鸿马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甲方在河南省范围内销售乙方所生产的“小丫咪”儿童羽绒服(2115、2136、2143、2144、2200、2209、2153、2126、2175、2123、2606等)2012年新款。二、发货时间2012年10月8日前发(2115、2136、2143、2144、2200、2175、2606、2123)8个款,发货数量按照订单分两次发清,第一...(本文书还有31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