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
两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鲍**,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黄**、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4)开民一初字第03509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承租方,简称乙方)与黄**(出租方,简称甲方)于2009年9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租赁地点及房屋用途:黄**将位于金霞十号地**栋东**单元**楼门面二间出租给李**使用。二、租用期限及其约定:1、租用期限:租用期限6年,自2009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到期优先乙方续租。**房屋租金:租金每月3000元人民币,预交押金3000元人民币,押金不抵作房屋租金,甲、乙方解除本协议时,甲方退还乙方3000元房屋押金。3、付款方式:房租费每季度付,满季日前七天内交...(本文书还有39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