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陶**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宁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原审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在法定期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经阅卷,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5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陶**到大通县某村找未婚妻任某甲,找人代话并多次借他人手机打电话、发信息给任。次日9时许,陶**行至任某甲家附近时遇到任某甲之母祁某甲,祁责骂陶*将其带回家中继续责骂,引起陶**不满,陶*胳膊勒住被害人祁某甲(女,殁年50岁)脖子,并用一条红色绸缎勒住祁脖子,用另一端将祁左腿捆绑后在后背打结,扼勒颈部致祁某甲窒息死亡。并盗得现金700余元,后驾驶院内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因燃油耗尽,将摩托车遗弃。到某镇医药市场内购买并更换了衣裤及鞋子后离开。2014年6月4日公安人员在某网吧将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顾某某、李*甲证言证实,其二人将...(本文书还有44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