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新郑*辛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诉被告陈**、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陈**、陈**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侯**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8日18时,原告在家中被二被告殴打致伤,在新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至2011年5月24日,二被告仅支付6000元费用,后经新密市公安局大隗派出所调解,原、被告因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协议: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所有医药费,并赔偿各项费用20000元,于2011年4月22日24时付清。但时至今日二被告拒绝支付,因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564.69元、赔偿款20000元、合计28564.69元,并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证据:一、调解协议书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经新密市公...(本文书还有9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