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辽宁金秋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辽宁金秋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刘**,被上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王**、潘*,原审第三人靳**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年4月12日作出的沈劳裁字[2010]95号裁决书确认第三人靳**与原告辽宁金秋玫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2009年10月3日20时许,靳**在工作中受到的伤害,经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第三人于2010年6月7日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同年7月21日作出沈人社工认字[2010]第1537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第三人靳**于2009年10月3日...(本文书还有3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