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柳*正菱鹿寨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一审第三人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4)鹿民二初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正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关**、被上诉人廖**的委托代理人覃国华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5日,廖**、正菱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改造工程承包协议》,约定正菱公司将其水泥厂老线技术改造工程部分项目承包给廖**施工,范围包括拆除设备机械、钢结构制作安装、新设备安装、运输皮带密封、钢屋架雨篷制作安装等,工期以满足技改工程进度为准;此外,双方还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协议签订后,廖**按约施工,正菱公司也支付了大部分工程款,但尚差57923.07元至今未支付。
2010年6月份,廖**将其承包的新均化库钢棚工程项目转包给廖**,该工程包括钢棚屋架制作安装、钢棚盖瓦、钢棚屋架高空刷油漆等,转包的事实得到了正菱公司认可。廖**按正菱公司的要求施工至2010年9月份止,但双方没有对此进行结算,正菱公司也没有支付该部分工程款给廖**。经广西天华工程...(本文书还有52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