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诉被告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第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诉称,2014年10月3日,原告一行多人到黑龙江省凤凰山景区徒步旅游,由于下雪导致路面结冰,园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清理,造成原告在空中花园景区意外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园区救护车送到山林职工医院救治,后来到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认定为腰椎横突骨折,在牡丹江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6天,后遵医嘱回家休养。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2257元、伤残赔偿金78388元、误工费15155.60元、交通费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0754元、营养费600元、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14112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鉴定费及鉴定交通费2577.50元,共计为368973.1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
一、门票二张,证明原告到凤凰山旅游,每张购票费用145元;
二、照片一张,证明凤凰山旅游景区在...(本文书还有52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