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诉被告黑龙江省凤凰山森林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第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常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委托代理人冯**、被告旅游公司委托代理人孟**、第三人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付**诉称,2014年10月3日原告一行多人到黑龙江省凤凰山景区徒步旅游,由于下雪导致路面结冰,园区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清理,造成很多游客摔伤。原告受伤后被园区救护车送到山河屯林业局职工医院救治,认定为肋骨骨折,后来到哈尔滨市骨伤科医院治疗9天,现已出院。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因赔偿数额未达成一致,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6402元、门诊费928元、误工费4329元、护理费43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900元、交通费27元、门票145元,各项费用共计17960元。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如下证据:
一、门票一张,证明原告到凤凰山旅游,购票费用145元;
二、照片二张,证明凤...(本文书还有45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