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潼检刑诉(2011)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A、阳B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潼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A、阳B,辩护人陈**、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27日晚,被告人叶A、阳B伙同康勇兵(另案)去至潼南县桂林街道办事处安置房56块区**单元底楼楼梯口,盗得李*所有的价值2635元的黑色钤木CX125T-3型两轮摩托车一辆。作案后,被告人阳B将该摩托车以600元的价格卖与林利海,赃款被共同耗费。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被盗摩托车。
2011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叶A伙同他人去至潼南县疾控中心大门附近,盗得徐文清所有的价值1955元的创新牌金舰铃木摩托车一辆。
2011年11月7日,被告人叶A、阳B在公安机关盘查时,均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被告人叶A、阳B各退出赃款300元,被...(本文书还有8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