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廖A因诉潼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潼南县人社局)撤销行政回复一案,不服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潼法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廖A于1966年至1970年在潼南县一木船社做工;1970年至1975年在潼南县造船厂做工;1975年至1983年因木船社、造船厂合并建沙**成立建筑队,到建筑队做工;1983年至1995年11月在绵阳市潼南二建司承建的地区水泥厂做工(宏立建司);1995年12月至2010年2月在重
庆市潼南发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廖A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潼南县一木船社、造船厂、沙**、二建公司等企业做工期间经会动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批准招收为上述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或固定工。廖A最后工作的重庆市潼南发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性质...(本文书还有19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