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4日上午,被告人路振坤和其母亲万xx、兄路xx在本村砚台山社北面梁平整土地时因土地权属问题与其叔父路x、路x等人发生争执,在争执中双方发生厮打,路振坤用拳头在路祥的面部、胸部击打,致路x受伤住院治疗。靖远县中医院诊断路x的伤情为:左颧骨骨折。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路x的伤情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路振坤及其辩护人申请对被害人路x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本院委托甘肃三联司法鉴定所对被害人路x的伤情重新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路x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
由于被告人路振坤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x造成的物质损失为:医疗费4420.80元,交通费200元,共计4620.8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明靖远县公安局北滩派出所将路x被路振坤殴打致伤的案件受理为刑事案件。
2、被害人路x的陈述,证明...(本文书还有1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