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男,1970年3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627**********33,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兴和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兴和县城关镇兴柴路**号,2009年12月2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石嘴山市公安局惠农区分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29日经惠农区检察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安**、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贿一案,于2011年1月4日作出(2010)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安**、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安**、李*、李*(在逃)于2009年8月,冒用郝*义的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了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本文书还有26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