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6年1月7日,中祥公司与源瑞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原油协议》,约定:源瑞公司负责落实原油(密度不超过0.865以下)货源,并将油品组织到位于青铜峡火车站其公司的油品储运站,保证油品数量和质量,为原油储运提供化验、过磅计量和脱水业务,并以双方工作人员签字认可的化验单据和过磅单据为依据;中祥公司负责落实支付购入原油货款及销售货款回转给资金投资方;源瑞公司采购原油到达其油品储运站后,由中祥公司负责以现金方式单车结算;双方负责联系原油的外发事宜,每月原油进出货量不低于4000吨等。1月9日,中祥公司又与联基公司签订一份《合作经营原油协议》,约定:中祥公司依据现有的销售渠道,负责落实原油(密度不超过0.865以下)货源,并将油品组织到位于青铜峡火车站中祥公司的油品储运站,联基公司根据进货量(数量和质量)负责支付原油货款;每月原油进出货量不低于4000吨,原油销售必须款到发货;联基公司根据中祥公司所报的次日进库吨位数,将所需资金转入中祥公司帐户,中祥公司负责以现金方式单车结算,随即联基公司依据中祥公司的进库凭证(入库单)与中祥公司结算,多退少补等。合同签订后,源瑞公司没有积极组织货源,被告人符**指使青铜峡油库郑*、闵嘉开具虚假的524.12吨原油入库过磅单。2月14日,源瑞公司与中祥公司签订《原油购销认同合同》,双方依据2006年1月7日的合作协议,同意将青铜峡储油库的原油售予中石油西安石化总厂,暂定数量为1000吨,车皮计划号**,款到中祥公司账户发车。3月6日,源瑞公司与中祥公司签订《油品代储代运合同》,源瑞公司以中祥公司3号、4号罐为中祥公司代储代运油品,并提供化验、过磅、计量和脱水服务等。
2006年1月25日、2月11日中祥公司先后付给源瑞公司油款158.35556万元,源瑞公司用于归还借款等。1月26日,中祥公司向源瑞公司借款30万元,约定如资金困难用收油磅单冲抵;2月21日,源瑞公司向中祥公司返款37万元。剩余91.35556万元被源瑞公司占有。
另查明,中石油西安石化...(本文书还有77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