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犯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银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2年2月9日,被告人季**以宁夏永通养殖有限公司的名义借款收购了原银川饭店。2005年12月12日,银川饭店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日期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6年6月12日。2006年5月30日,被告人季**以银川饭店的名义与宁夏黄河明珠餐饮有限公司签订《在建项目收购合同》,8月4日该公司给银川饭店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季**依据合同接收黄河明珠...(本文书还有14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