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证明报案时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展开拉网式搜索追捕,以及被告人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过程。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物证刀片、改锥、纱巾、拖鞋,证明案发现场的地点、方*、概貌及现场遗留痕迹、物品和提取痕迹、物品的种类和特征。
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受伤的部位及死亡原因,即被害人马学霞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肺,造成开放性血气胸并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宁公物证鉴字(2010)****号法医科学检验鉴定书,证明现场刀刃碎片上红色斑迹、现场提取刀柄上、改锥上、头巾上红色斑迹均检见人血,上述血迹系受害人马学霞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现场提取九份红色斑迹均检见人血,经DNA检测,其中三份血迹系被告人王*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四份血迹系受害人马学霞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另外两份血迹未得到基因分型,无法比对;受害人马学霞身上六份擦拭物、现场拖鞋上红色斑迹、被告人王*作...(本文书还有33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