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陈**与工友路*、骆**、陈**(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福安市湾坞镇鼎信镍业公司宿舍楼前的烧烤摊与班长汤某因商谈发放工资问题引发争执,路*、骆**拦住汤某不让其离开,双方发生争扭,被害人张某见状便上前拳打路*头部,被告人陈**遂与路*、骆**、陈**共同殴打张某,后被群众劝开。之后,张某回宿舍楼要求老乡荆某等人陪同其去医院,当其走到宿舍楼的大门交叉口时遇到被告人陈**及陈**、路*、骆**、董显军等人后,便用手中的啤酒瓶朝陈**打去,被告人陈**等人遂再次围殴张某,致其全身多处擦伤,右侧第2、3、4肋骨骨折。经福安市公安局法医学鉴定,张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陈**于南宁火车站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陈**原...(本文书还有17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