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江**。
原告韦**诉被告江**、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及其委托代理人关**、被告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江**对其与江**共同致伤原告的事实并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无异议,但认为是原告上门闹事,故只同...(本文书还有43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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