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邓**、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栗建伟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邓**、被告郭*的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2012年6月2日下午,被告郭*受齐东东雇请,驾驶齐东东的摩托车,在途中与被告邓**驾驶的自己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坐人原告胡**多处粉碎性骨折。交警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郭*负主要责任,邓玉民负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2013年8月10日老河口市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的后续医疗费待发生后另案处理。现第二次治疗结束。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系城镇居民。
证据二、判决书一份,证明交通事故事实,原告就二次...(本文书还有11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