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与被告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维房地产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喀什冠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8月8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在建的为位于喀什市解放北路与人民西路交叉口的中南亚大厦第**层**号.496平方米商业用房,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价格,共计5053488元出让给原告,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首付款1600000元,之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将该合同向喀什市房地产交易所申请登记备案,被告以各种理推诿,因原告长期不在喀什本地,后经原告了解得知被告将该房屋以高价出卖给了第三人,双...(本文书还有25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