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不服被告建德市下涯镇人民政府强制拆迁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汪**及其委托代理人薛**、尹**,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严*、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3月20日,被告组织人员对原告所有的位于建德市下涯镇施家村茶叶槁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建德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建国土征迁(2013)216号]、2.《建德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建征迁(2013)216号],证据1、2,证明案涉房屋位于征地范*内。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证明原、被告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在2013年10月25日前拆迁完毕,逾期7天被告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拆除。4.房屋拆迁补偿款、奖励费用结算单、下涯信用社存...(本文书还有23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