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4日下午两点左右,被告人张兴庄的外甥原亮亮与其父亲原××到原传宣承包土地上挖坑栽树时与被害人原××发生冲突。下午三时至五时,原××、原××电话报警,均称家中有人闹事,经洪门派出所出警核实未见有人闹事。下午五点左右,被告人张兴庄与原亮亮及其父亲原××等人来到被害人原××家称要将原××家原来栽的树拔掉,栽上自己家的树。下午六点左右,被害人原××从派出所回到家,听家人说此情况后,遂与其子原××到原××家中说事。保安堤的马××也跟了过去。到原××家后,双方因言语不和相互推搡,继而发生打架,被告人张兴庄用菜刀将原××头部砍伤,被害人原××用左手替其父捂伤口时亦被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原××、原××所受损伤均为轻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原××在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10天,治疗费3986元、门诊治疗费610.5元;原××在新乡...(本文书还有34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