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与被告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张**及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2014年4月30日,原告与被告罗**签订《租赁门面合同》一份,根据约定:将座落北流市大兴路**号面积约200平方米的铺面**层出租给原告,月租金6200元,租期5年,第一个月租金从实际开业时算起,并(开业时)即付租金。《租赁门面合同》签订时,原告支付给被告相当于两个月的押金共1.24万元。
2014年5月20日,被告搬空了铺里的物品。当原告请人对铺面装修进行设计时,发现铺面只有160平方米左右,正准备装修时,被告违反合同约定,要求原告在不足4米的门面留下足够其搬大件家私的进出通道(原约定一辆摩托车进出通道)。经多次协商,均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多次以解除合同相威胁,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014年6月...(本文书还有31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