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新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记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段**、被告赵**、人保财险新乡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2014年7月31日,被告赵**驾驶其所有的豫g******号小型轿车与原告王**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交通管理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赵**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豫g******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市分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未尽赔偿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3061元(已扣除赵**垫付的15000元)
被告赵**口头辩称,我投有全险,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人保财险新乡市分公司口头辩称,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应当扣除原告的非医保用药部分;护理人员应按一人...(本文书还有2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