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羽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高那木拉、人民陪审员王*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2015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诉称,被告于2013年2月2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分别借款19100.00元和5730.00元,分别为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于2013年12月30日给付欠款,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给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48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于2013年2月2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本文书还有6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