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检察院控被告人王*琏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0月15日以(2014)庆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依法报请本院复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14年1月17日18时许、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王*琏分别在西峰区九龙北路“鼎鼎香”门口、西峰区解放东路“一品红牛”附近,先后向吸毒人员吴*霞、范**出售海洛因各10克、1克,获毒资共计1360元。公安人员从吴*霞处查获毒品海洛因1.29克。
2014年1月,被告人王*琏和他人电话联系欲购买毒品,并商定从宁夏带至兰州。1月18日1...(本文书还有17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