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9)五法民三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原审原告王**提起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保险公司支付王**保险赔偿金73800元(其中,住院医疗费6万元、门诊治疗费3000元、意外伤害残疾赔偿金9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1800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7年9月12日,王**所在的昆明市盘龙区联盟小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团体保险,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入意外伤害身故、残疾保险限额为9000元、意外伤害急诊医疗保险限额为3000元、意外伤害住院补贴保险限额为1800元(每天补贴10元,最高补贴天数为180天)、住院医疗保险限额为6万元,该保单的保险期限为2007年9月13日至2008年9月12日,被保险人为包括王**在内的631名联盟小学学生。该团体保险适用的保险条款分别为:1、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定期寿险条款;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短期住院医疗保险条款。双方在上述第一份条款中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残疾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限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通知及其附件“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载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最低要达到七级伤残才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在第三份条款中双方约定: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保险人认可的...(本文书还有70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