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月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诉称,2013年4月1日,原告驾驶湘eoyc96号小型轿车,沿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行驶至邵阳市大祥区滑石村老干所时,撞倒行人吴*林,造成吴*林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原告杨**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经交警调解,原告支付吴*林医药费20673.7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56元,护理费5830.8元,后期医药费250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11306.4元,交通费452元,共计42118.96元。原告杨**于2012年9月26日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本文书还有1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