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1983年7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尹店乡俭厂村委。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彭**、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1)管民二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彭**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彭**、王**与韩**口头协商,由彭**、王**承揽韩**位于郑州市新107国道与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27科研所家属楼的不锈钢护栏及防盗网工程。工程完工后,韩**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并于2010年1月9日向彭**、王**...(本文书还有16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