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韦**与被执行人刘**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宜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给申请执行人韦**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19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止,2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5月7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本文书还有4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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