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周**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市人民法院(2015)喀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月18日在喀什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一段时间感情较好。双方于2011年12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乙,2013年6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丙。在随后的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及经济问题双方发生争吵打架,为此矛盾不断。原告曾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以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为由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在此期间夫妻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本文书还有18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