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王**与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王**的委托代理人王**、潘**,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王**诉称,2008年4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信阳市新天地生活广场**号楼内铺**层**号商铺一间**房屋总价为392445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依合同约定,被告亚兴公司应于2008年8月8日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但是,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能交房,直到2008年12月19日才通过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延迟交房132天。按照双方签订的《商...(本文书还有17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