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王**、潘**,被告信阳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兴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08年9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信阳市新天地生活广场**号楼内铺**层**号商铺一间**房屋总价为375756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了全部购房款。依合同约定,被告亚兴公司应于2008年8月8日交付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但是,被告在合同签订后迟迟不能交房,直到2008年12月3日才通过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交付房屋,延迟交房74天。按照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预期交房不超过90日时,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1122.37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全部承担。
被告亚兴公司辩称,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于2008年9月1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按照...(本文书还有14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