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脉木公司诉被告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脉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脉木公司诉称:2014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供货给被告,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18日至2015年8月18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但被告自合同签订后,因被告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原告的贷款。2015年1月15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了合同,并对被告拖欠原告的货款进行了盘点。经双方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为人民币42255.81元。被告所欠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2255.8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辩称:1、原告所诉的本案事实不...(本文书还有28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