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1)封民初字第0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弟兄四人,大哥王*勤(王**之父,已故)、二哥王*楼、王**系老三、四弟王*俭。1974年弟兄四人分家,王*俭分得临街房三间。经王*俭同意王**投资22000元于1993年春天将王*俭临街房翻建成上下各四间的楼房。该房底层为面向东的三间门面房一间门楼。王**建房期间王**曾在现场照看给予一定的帮助。1994年开始此门面房由王**租赁。2001年王**之母王**(已故)与王**、王*俭商定:王**、王*俭每人各付王**7333元建房款,王**出具收据,门面房三人每人一间;每人取得的产权下传后代永远为业。协议未约定付款期限。协议签订后王**、王*俭均未向王**付建房款。王**的兄弟姐妹均放弃对王**财产继承权。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王**之母王**与王...(本文书还有1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