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爱与其丈夫被害人马彦某因为感情不和,两人已经分居,赵*爱住卧室,马彦某住客厅,二人的儿子马子某平时与赵*爱一起睡觉。2011年3月17日20时许,因马彦某要抱其儿子马子某睡觉,赵*爱不允,且不让马彦某进入卧室,二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赵*爱从其卧室床头柜抽屉里拿出一把尖刀,持尖刀刺到马彦某左胸部外侧,马彦某起身往外走,走到过道倒在地上。赵*爱见马彦某流血又倒在地上,即叫人医治,并给马彦某的胞兄马**打电话并告诉他马彦某受伤了,要求马**到其家来。随后由马**、马**、马**开车将马彦某送到内黄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彦某系单刃刺器刺破心肺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赵*爱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赵*爱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110”接处警登记表记载,201...(本文书还有19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