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原告赵**与被告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承办人由审判员张小龙变更为代理审判员蒋*琴独任审判,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原告赵**的委托代理人聂**、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李**、原告赵**起诉称:2009年4月23日,被告李**原告李**、原告赵**代理人的身份,与李*毅恶意串通,在原告李**、原告赵**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告李**的房屋变更为李××,并且二人都未给付原告李**、原告赵**房款,原告李**、原告赵**经建委查询才得知该情况。原告李**、原告赵**认为,被告李*作为代理人,其应合理合法行使其代理权限,现其以其代理人的身份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告李**、原告赵**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李*给付原告李**、原告赵**售房款损失400000元;2、被告李*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原告李**、原告赵**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2、委托书;**房屋买卖协议;4、开庭笔录;5、存款凭条等。
被告李*辩称:不同意原告李**、原告赵**的诉讼请求。第一,原告李**、原告赵**起诉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被告李*是按照原告李**、原告赵**的合法委托进行的卖房行为,没有侵害原告李**、原告赵**的合法权益;第**房屋的售房款不...(本文书还有5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