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与被告北京鲜鼎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鲜鼎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委托代理人王*、被告鲜鼎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委托代理人王**、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与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工作岗位为配菜,月工资31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工作到2013年3月18日,后被告无故辞退原告。工作期间,原告存在加班,被告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原告不服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丰台仲裁委员会)裁决,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2012年11月22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846.02元;2、2012年12月22日至2013年3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44.97元;3、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100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鲜鼎香公司辩称:原告与我公司无劳动关系,原告系杭州人家餐厅的员工,我公司与杭州人家餐厅无任何关系,我公司已向北京市第...(本文书还有3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