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平罗县农牧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委托代理人蒋**、被告平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平罗县农牧场的委托代理人陈*、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不是被告平罗县农牧场的正式职工,但属于家属工。1997年底,原告以家属工的身份与被告平罗县农牧场签订了《耕地承包合同书》,原告承包了被告平罗县农牧场的16.6亩耕地,为期30年,从199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止。2007年3月28日,原告又与被告平罗县农...(本文书还有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