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闫*(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闫*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承包平顶山顺天物流分公司合同一份,承包期一年,并交给被告保证金1万元,原告于2012年12月2日正常收货营业。2013年3月30日,被告通知原告到郑州结算账目,以种种理由说原告压货款,并在当天停止原告收货及经营权。被告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及名誉损失,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在平顶山物流公司前期投入款项85469元,并赔偿原告8个月经济损失72000元。
被告答辩并反诉称:原告起诉2013年3月30日停止其收货及经营权与事实不符,被告正式停止原告收货...(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