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高**、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2月5日、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包**、被告孙**的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原告吴**与被告高**于2002年3月登记结婚,2013年6月原告起诉离婚,2013年9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2014年10月27日,上海市a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a区法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判令准予原告吴**与被告高**离婚,双方婚姻关系解除。被告孙**系被告高**姐姐的外孙*。2013年3月,原告吴**在与被告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名义共同购置了本案系争的xx区xx路**弄xxx支弄xxx号**室的房屋,并于2013年3月19日经核准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高**。由于原告与被告高**并未对系争房屋的权属作出特别约定,故系争房屋应当认定为原告吴**与被告高**的夫妻共同财产。2014年1月,原告与被告高**夫妻关系已经恶化,且原告已提起过离婚诉讼。在此特殊情况下,被告高**又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与被告孙**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系争房屋以总价49万元出售给被告孙**,并于2014年2月将系争房屋权利人变更为被告孙**。两被告成交系争房屋的价格折合每平方米约为人民币(下同)9,855元,而当时同地段房屋的市场成交均价高达每平方米约为16,213元。显然,两被告系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系争房屋,损害原告吴**的合法利益。综上所述,原...(本文书还有64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