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与被告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及其委托代理人赵**、被告夏**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1月自行相识恋爱,同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发现被告性格暴躁,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并伴有肢体冲突。2014年3、4月间原告生活不检点认识了其他异性,被告知道后就到原告单位闹事,同年5月原告被迫辞职,待业至今。原告自同年9、10月起与上述异性同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婚生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共同财产,...(本文书还有590字未显示)